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浙江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3-02 18:03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浙江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一路8号3栋1楼之1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培党

  经查,浙江鑫邦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员工侯敬标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罗)催告[2025]C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员工侯敬标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深社保(罗)稽偿[2025]C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要求你(单位)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283384.05元(大写:贰拾捌万叁仟叁佰捌拾肆元零角伍分)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退回罗湖分局侯敬标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罗湖分局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少理、黄倩莹;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