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诚鑫宇电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艺工业园C区B.C栋402-2
法定代表人:彭万凯
经查,深圳市诚鑫宇电子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王永宝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该职工先行支付60137元,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华)稽偿[2026]000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员工王永宝,身份证号:4305241979*******3,于2021年1月8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110200347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12月3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60137元(大写:陆万零壹佰叁拾柒元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0137元(大写:陆万零壹佰叁拾柒元整)存入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御景中心C座505社保龙华分局稽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言:(用人单位名称)+退回工伤保险待遇+所属分局
联系人:温海林;联系电话:0755-2801936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