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志本再生资源经营部
单位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新披头社区北岗第一工业区04号
经营者:李志本(身份证号码:412902197110******)
地址(住所):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宋营村******号
经查,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志本再生资源经营部未依法为职工王步艳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局已依规定向王步艳先行支付107639.65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光)稽偿[2026]C10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王步艳,身份证:430523196604******,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16551869)。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批准,工伤保险基金先后于2025年7月9日和2025年8月20日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7639.65元(大写:壹拾萬柒仟陆佰叁拾玖圆陆角伍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7639.65元(大写:壹拾萬柒仟陆佰叁拾玖圆陆角伍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光明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152号)。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单位名称+偿还员工王步艳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费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55-2740999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