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利焱:
经查,您于2022年8月重新就业,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停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停决字〔2025〕11150012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停发决定书》。内容如下:
闵利焱(510322199312******):
经审查,因(闵利焱510322199312******)于2022年8月惠州市国鹏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重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三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22年8月起停止发放闵利焱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具体决定如下:
一、从2022年8月起停止发放闵利焱的失业补助金待遇。
二、闵利焱需退回我局发放您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失业补助金3186元、价格临时补贴60元)合计3246.00元。请您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3246.00元退还我局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 言: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龙华管理站
您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