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富:
经查,您于2022年11月重新就业,现我局对您作出《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停发决定书》(深社保失补待停决字〔2025〕11050011号)。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深圳市失业补助金待遇停发决定书》。内容如下:
江伟富(440982199004******):
经审查,因(江伟富440982199004******)于2022年11月在化州市新安镇人民政府(归集户)重新就业,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第三条以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22年11月起停止发放江伟富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具体决定如下:
一、从2022年11月起停止发放江伟富的失业补助金待遇。
二、江伟富需退回我局发放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失业补助金3186元、价格临时补贴63元)合计3249元。请你在此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3249元退还我局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福建大厦支行
账 号:743257951520
附 言:姓名+身份证号后六位+退回失业补助金待遇龙华分局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