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编号:2605111659733246)。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谢东(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07******)于2026年5月11日向我局申办伤残待遇核定业务(受理回执号:2605111702738899)。经审核,谢东的申请事项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理由如下:
经审核,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谢东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六十五条规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如不服上述决定,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