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圆亿通速递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北同乐村8号公寓A104号
法定代表人:唐成波
经查,深圳市圆亿通速递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张红亮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张红亮先行支付108169.18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南)稽偿[2026]W007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张红亮,身份证号130427198406******,于2022年11月14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No:2305005353)。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11月4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8169.18元(大写:壹拾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壹角捌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8169.18元(大写:壹拾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壹角捌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南山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社保南山分局稽核科401室)。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单位名称+退回员工张红亮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南山分局)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755-2652013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