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波玻璃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7月24日作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骆小辉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决定书》(深社保关处决字〔2026〕0805000002),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经核查,骆小辉(身份证件号码:441322********0232)于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以姓名骆小辉、身份证件号码441322********0232在深圳市诚波玻璃有限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参保期间为****人员,现对骆小辉上述期间社会保险参保关系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骆小辉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参加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效参保,在此期间已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本金按照原渠道予以退还。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