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社保局网站。

关于深圳市天嘉米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08-19 15:51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单位名称:深圳市天嘉米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240号301

  法定代表人:韦平华

  经查,深圳市天嘉米业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职工罗爱国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龙岗)监催告[2026]H015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罗爱国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深社保(龙岗)稽偿[2025]H035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792597.78元(大写:柒拾玖万贰仟伍佰玖拾柒元柒角捌分),该金额不包含定期待遇(另外按月供养待遇三人1916.28元/人/月)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联系人:高小姐;联系电话:0755-28920966)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市天嘉米业有限公司退回工伤保险龙岗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