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庆胜:
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无效参保处理决定书》(深社保关无效决〔2026〕(0500)000050号),因你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经调查,你于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以姓名申庆胜(身份证件号码:440301195512******)在我局参加社会保险。存在以下情形:取得外国国籍后,仍以中国国籍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四十条规定,现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你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含上述期间补缴的1985年11月至1986年3月、1988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加的养老保险被认定为无效。我局将对你无效参保期间是否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查。经核查,无需归还养老费用或者已归还养老费用的,你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含上述期间补缴的1985年11月至1986年3月、1988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将按原缴费渠道退回。
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