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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智《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日期:2026-10-08 15:52 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被追偿人:曾智(系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09******

  经查,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李亚辉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我局已依规定向李亚辉先行支付417462.33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无法联系到您,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深社保(龙岗)稽偿[2026]H011-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李亚辉,身份证号411723198801******,于2021年4月30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No:2108070487)。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鉴于你系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负有依法清算的义务,你在你单位注销前未依法通知李亚辉申报债权,导致李亚辉的工伤赔偿未能在清算中得到清偿,(2023)粤03民终36721号判决书已判令你应对李亚辉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6年2月3日、2026年2月9日、2026年3月16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待遇、工伤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417462.33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肆佰陆拾贰元叁角叁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417462.33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壹万柒仟肆佰陆拾贰元叁角叁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8031号社保大厦305)。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55911360610688

  附言:曾智(深圳市平湖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退回工伤保险龙岗分局

  联系人:高小姐

  联系电话:0755-28920966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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