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福惠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章輋村40栋601
法定代表人:夏茂福
经查,深圳市福惠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苟春霞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依规定向苟春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1240.47元,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罗)稽偿[2026]C3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苟春霞,身份证号5130281974*******7,于2021年1月17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 040000702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5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1240.47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贰佰肆拾元肆角柒分)。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71240.47元(大写:壹拾柒万壹仟贰佰肆拾元肆角柒分)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罗湖社保分局稽核科,地址:罗湖区红桂路1045号502室深圳市社保局罗湖分局稽核科。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 755911360610688
附 言: 深圳市福惠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工伤先行支付待遇
联系人:胡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55-82238851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