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深圳市粉红时代化妆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摩尔城1-3栋C座2801
法定代表人:周承亮
经查,深圳市粉红时代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梅昌勇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的行为。我局已依规定向梅昌勇的家属袁星星先行支付576577元工伤待遇,现依法追偿。因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无法联络单位相关人员,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福)稽偿〔2026〕C00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你单位职工梅昌勇,身份证号4307021985*******1,于2016年7月4日发生事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深人社认字(福)[2017]第432378001号)。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根据该职工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于2025年6月16日经审核批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职工的家属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7657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76577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存入我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至社保福田分局稽核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海天综合大厦11楼1131室)。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755911360610688
附 言:深圳市粉红时代化妆品有限公司退回梅昌勇工伤保险(福田分局)
联系人:陈瑞楷、周晓霞
联系电话:0755-82978587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