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属政府强制推行的制度。
(二)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1)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
(3)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佣人员、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4)在本市就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参照非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执行);
(5)《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