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布日期:2021-05-10
发布机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 号:粤人社规〔2021〕2号
名 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等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的实施和调整规定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目录》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符合《目录》规定的辅助器具项目,其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产品费用高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适当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服务,并确定合理的费用收取标准,保留产品有关购销凭据、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备核查,杜绝不合理收费、高价低配、虚开票据等违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及时结算支付有关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目录》出台实施前,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医疗保健类等相关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和有关辅助器具行业指导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遇有相应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时间,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适用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情况和工伤职工合理保障需求及国家相关目录调整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对《目录》予以统一修订调整。
二、部分辅助器具项目配置规定
(一)假肢配置项目适用范围包括单、双侧截肢的工伤职工。同一个肢体只能申请配置一具假肢。
(二)下列每组配置项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只能在适用范围内选择配置其中一种:
1.腋杖、肘杖、手杖、盲杖、感应盲杖、框式助行器、轮式助行器;
2.普通轮椅、坐便轮椅、高靠背轮椅、手摇三轮车、功能轮椅、定制轮椅;
3.防褥疮坐(靠)垫、定制轮椅坐靠系统;
4.光学助视器、电子助视器;
5.装饰性假肢、索控式假肢、肌电假肢;
6.护理床、电动翻身床。
(三)配置耳背式助听器、耳内式助听器和耳道式助听器的,可一次性审核支付电池费300元/台(6个月使用量),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辅助器具项目维修规定
所配置辅助器具超过产品规定的保修期后正常使用期间出现损坏情况但未达到重新配置条件(包括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维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本着安全使用、合理适当、经济实用等原则予以审核确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维修的,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装配协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维修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该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四、探索开展部分辅助器具项目租赁服务
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或康复期间需暂时性使用《目录》中部分辅助器具且不必单独申请配置,其自愿使用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的(可租赁项目和日租金最高支付限额、租赁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见附件2),由所经治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可临时性租赁使用相应的辅助器具,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9号)的辅助器具服务类有关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失效。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本通知施行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但尚未完成支付待遇的,按照新旧标准就高原则予以支付待遇。
附件:1.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doc
2.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租赁目录及支付标准(2021年版).doc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