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为体现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立法原则,《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强化了工伤预防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安监总局联合制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工伤预防工作开展的实施路径。《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对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特别是开展大中型企业和社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根据政务服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有效使用好工伤预防专项资金,在工伤预防项目的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环节中充分发挥工伤预防专家的作用,保证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有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目的依据
《办法(试行)》第一条明确了目的和政策依据。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规范工伤预防项目专家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流程,保证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构建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不断完善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专家库组建和职责
《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家库组建和职责任务。
1.关于专家库组建。根据省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建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按照领域类别可成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小组,并可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调整专业小组设置。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的资格审核、聘期调整、年度考核、档案维护、系统管理和纪律监督等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专家入库确认、考核评审和聘任解聘。
2.关于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9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分别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深圳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具体承担相关日常工作。2019年7月,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印发了《关于确定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的通知》,确定21名同志为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
3.关于专家库职责。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入库专家为本市工伤预防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出具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提高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实效性。
(三)专家管理和工作内容
《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了专家构成、管理和信息管理。
1.关于专家构成。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人力资源、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铁路等部门推荐工伤预防专家,择优组建专家库。
2.关于专家管理。专家采用动态管理原则,聘任、解聘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3.关于专家信息管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信息系统,作为聘用、考核、评价、解聘专家的重要依据。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将工伤预防专家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我市工伤预防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建设中。
(四)专家入库条件、入库流程、权利和义务
《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规定工伤预防专家入库资格条件、入库认定程序、权利和义务。
1.明确规定入库专家应当具备条件、专家入库程序和相关要求。
2.明确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时的基本权利。
3.明确专家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制度、遵守回避制度,签订承诺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签名确认;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主动报告,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等,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利后果等。
(五)专家工作原则、使用方式、工作内容、回避制度
《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专家使用方式、工作内容和专家回避。
1.明确了专家工作原则。入库专家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违反独立评审、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无效。
2.明确使用抽取专家按照“随机抽取,分类管理”原则从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机制。抽取专家人数从每个专业小组至少抽取1名对口专家,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相关专家组。
3.明确专家组、专家评委会、评估验收专家组方法及工作职责;明确设置专家组长的方式和专家组长的职责。
4.明确了专家回避制度。
(六)专家报酬
《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专家报酬。
1.明确入库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目前暂时参照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深财购〔2017〕4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财政部门有新的规定将参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2.专家经费预算。根据每年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成立专家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组织成立专家评委会,市社保局组织牵头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各组抽取专家人数约为5-9人(其中含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每次评审时间一般为5-8小时,相关专家报酬费分别应当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委托方根据委托专家工作实际情况列入其单位的经费预算中据实列支。
(七)专家的工作考评、纪律和监督
《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十八条明确规定考评专家及对专家的解聘情形。
明确规范了对专家工作考评、解聘规定,有利于加强对专家职业道德、履职行为等纪律监督管理,体现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八)施行时间
《办法(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九)发文方式
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
三、其他说明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