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2020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对象:在我市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二)政策条件、内容及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20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02元提高至322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453元提高至483元。
三、经费保障
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区财政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制度衔接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外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如居民低保、社会优抚等)并行,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发挥政策的综合效应,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