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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1-04-02 10:49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广东省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已依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3800万人,约占全国1/7,居全国首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村居两委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但其工伤保障需求较为迫切,从业单位工伤风险也亟需有效化解。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办法》,将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可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有效解决特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

  二、《办法》的参保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什么哪些人员?

  《办法》所称“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以及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此外,《办法》将村(社区)两委人员,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办法》将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范围。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三、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自愿选择还是强制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也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四、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办理?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东莞市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他市为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其中,对于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如果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如何?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六、参保的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七、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由于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八、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有哪些相关责任事项?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办法》强调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加强工伤预防,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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