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2017年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5号),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作了规定,该文件是基于市级统筹模式下制定的。
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管理,省内不再使用“统筹地区”(原特指“地级以上市”)的特定概念。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业务职责要求,需对我省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文件不适应省级统筹管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需对该文件设定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相应修改或精简。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5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将文中“统筹地区”的表述修改为“地级以上市”。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单位名称的变化,将文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7号)取消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并明确取消审批后,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有关标准。同时,由于机构改革,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目前由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为此,将《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中“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修改为“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或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是由于国家取消了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职业资格证书,为此,对《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中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人员配置”中“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国家认可的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假肢和(或)矫形器装配工2名”,修改为“至少配有3名及以上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假肢和(或)矫形器装配工,且其中1名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5年以上;或至少配有1名及以上国家认可的原假肢(制作)师或矫形器(制作)师职(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辅助器具配置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假肢和(或)矫形器装配工2名”,同时对附表也作相应修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