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其中规定为保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提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根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人社部发〔2019〕35号文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工作要求,广东省(含我市)需将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计算口径逐步平稳过渡至广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深圳市2021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深人社发〔2022〕4号)。
二、主要目标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计发基数标准
我市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360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省同期计发基数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我市2021年计发基数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额。
2.在我市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公布前,2022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暂按2021年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待2022年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核并补发待遇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