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二)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六)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如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违规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重新再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等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丧失领取资格(如就业、参军、再婚、收养、死亡的)继续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