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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大陆居民
1.我市户籍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或在我省无参保记录(或者有参保记录,但省内最后参保地是我市),且在外省每个参保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2.我省非深圳户籍人员: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依法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的最后参保地是我市,且在我市有连续5年缴费记录或者全部缴费年限累计(含省外、省内)满15年。
3.非我省户籍人员: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且最后参保地为深圳(正在参保的)。(注: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正式转移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非我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不在广东省也不在户籍地,最后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广东省,且在广东省的最后参保地是在我市(临时缴费账户除外)。
5.参保人员非我省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不在广东省也不在户籍地,最后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广东省,且在广东省的最后参保地是在我市(临时缴费账户除外)。
港澳台居民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在省内最后参保地是我市。(注:港澳台居民不建立临时账户,不受年龄限制)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非广东省,但最后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或自愿选择在广东省继续缴费的,且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
外国人
1.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广东省,在省内最后参保地是我市。(注:外国人不建立临时账户)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广东省是其缴费年限最长参保地的,且在省内最后参保地是我市。
办理渠道和路径
1、掌上12333APP-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申请;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人社办事-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掌上办-业务办理-个人业务-转移接续-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业务办理进度提醒
审核结果查询:
可在原申请渠道查询,窗口申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可在“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
转移业务进度查询:
通过“掌上12333”APP登录后选择“服务-社保关系转移-社保转移进度查询”功能、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登录后选择“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或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查询。
业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异地审批等工作时限不计算在内)。
省内归集
2021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参保人延(趸)缴、退休业务时,由社保经办部门主动发起归集参保人省内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本地视同年限由待遇领取地一并核档处理)
转移重复缴费退费
参保人员在两地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参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自由选择清退任一地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
补缴文书
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异地一次性补缴超三年需提供相关文书。
养老保险资金转移的具体内容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息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简称临时缴费账户)
2010年1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本省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超过规定年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建立的,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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