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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过程中,我局将通过“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进行业务全环节提醒,请您保持关注!
1
我局将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
我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业务结果将按您选择的文书送达方式送达。
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三十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一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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