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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申报: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在职工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受伤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最后一天)。
2.受伤害职工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申报: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最后一天)。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工伤待遇支付以职工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请用人单位确保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状态正常,避免因停保影响工伤待遇申领。
  • 1
    经本市认定为工伤
  • 2
    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 3
    满足最短医疗期
  • 4
    属于以下任一类

    (1)不申请评残或由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包括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旧伤复发确认结论、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允许康复治疗结论、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医疗依赖鉴定结论等);
    (2)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待遇;
    (4)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伤残退休;
    (5)工亡待遇

就医提醒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我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备案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籍相关材料;
(2)居住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证、村(居)委会证明;
(3)常驻异地工作的提供常驻异地工作的佐证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

完成备案后,可选择备案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

未开通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协议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和病历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工伤职工在开通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协议机构享受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用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