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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的参保人员
1.已在我市建立社保关系且最后参保地为本市,当前参保状态为正常;
2.在异地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但未申领、已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完的)。
在最后参保地深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
1.已在我市建立社保关系且最后参保地为本市,当前参保状态为停保;
2.符合本市待遇申领条件或接收转入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3.在异地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但未申领、或已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完就就业停领的;
4.转入的缴费时段不晚于我市缴费时段。
在户籍地深圳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
2.在我市建立社保关系(如未建立则新建档);
3.符合异地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参保人未在异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异地缴费时段已领取完失业保险待遇,或正在异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不得办理转入)。
线上办理路径
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掌上办-业务办理-个人业务-转移接续-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业务办理进度提醒
审核结果查询:
可在原申请渠道查询,窗口申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可在“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查询审批进度及结果。
转移业务进度查询:
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登录后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
业务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异地审批等工作时限不计算在内)。
省内归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多地缴费的失业人员不受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参保人失业金申领业务时,由社保经办部门主动发起归集参保人省内失业保险缴费业务。
转移资金
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12个月以上或者不满12个月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由求职需求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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