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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专家解读二

日期:2019-08-29 11:27 来源:市社保局

  1、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

  (三)缴费的银行账号;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2、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项目施工期变更或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施工期变更材料等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备案,以确认或变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3、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工伤保险费是否需要相应调整?

  答: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4、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需要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5、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一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是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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