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的伤(亡)职工(包括已经参加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2.在深圳市生产经营、但注册地不在深圳市、且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伤(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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