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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哪些情形)?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注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通过以下方法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

网上办:
1、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pms/),点击“失业保险—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2、“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点击“掌上办—业务办理—失业业务—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停领申请”
线下办:
社保自助终端申请停领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或者不能完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 (二)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 (三)未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
  •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 (五)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对赔偿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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