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杨: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3〕040000079号),经与你本人联系并经邮寄文书,因你提供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你的户籍地址也无人签收,且你拒绝提供新的送达地址,现公告送达如下:
深圳市齐和若味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唐小杨(男,身份证号码:430225198402******)于2023年6月1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其在深圳万象前海购物中心宣和一味餐厅厨房工作期间因煤气中毒导致身体不适。根据2023年5月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感冒、急性支气管炎、头晕、头痛、失眠、睡眠障碍、原发性高血压、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腹痛、腹主动脉瘤、胃肠炎、颈椎骨质增生、颈椎间盘突出、脾大、肾囊肿,受伤部位是--。
该职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如对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