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1号),自2024年1月起,我市失业保险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等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相关稿件: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1号)
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