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论已经作出,因单位拒绝签收等,均未能将相关鉴定结论送达,现予公告送达(见附件)。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相关鉴定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张雷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普宁开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国清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刘传琼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兴美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娜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信阳成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5.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何学弟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众顺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公告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张雷雨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普宁开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国清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贵州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刘传琼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兴美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