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03月0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80000114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田泽俊(身份证号:342423197908******)于2023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前路深圳悦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与客户洽谈工作时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2023年11月27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死亡原因为阿斯综合征。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