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航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3〕090000475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肖勇波(身份证号522228199305******),于2023年7月6日在深圳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Ⅲ标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7月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足第3、4、5趾皮肤擦伤、左足第4趾远节趾骨骨折、左足第4趾挤压伤,受伤部位是左足。
申请人肖勇波于2023年7月1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