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张宁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28 16:46:13

  被催告个人:张宁(身份证号:440301196612******)

  经查,参保人张维兴存在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因无法联系到其遗属张宁,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社保(鹏)催告[2024]002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参保人张维兴(身份证号:440301193106******)存在死亡后多领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的养老保险待遇,合计101111.70元,与丧葬补助金20259.00元抵扣后,需退回80852.7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0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深人社(鹏)养待追决字〔2024〕001号),要求你自本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80852.70元退回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名:建设银行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1

  附  言:退还张维兴多发养老保险待遇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二楼稽核科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