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4000067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张全友(身份证号码:132325197101******)于2023年7月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张全友于2023年3月29日在龙华区人民医院大门左侧变电箱旁边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3月2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