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杰: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4〕030000279号),因你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身份证地址无人签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周人杰(身份证号码:360481199711******)申报称于2024年1月23日在下沙地铁站地铁外楼梯处不慎踩空受伤,根据2024年1月2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受伤部位是左下肢。
该职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如对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