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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越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向延泽《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13 15:12:31

湖南越洋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4〕04000017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向延泽(身份证号码:430822197103******)于2024年6月6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向延泽于2024年5月20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湖贝统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一期A1地块主体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5月20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足挫伤(右侧)、皮肤裂伤、趾骨骨折(右足踇趾远节趾骨基底部骨折),受伤部位是右足。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