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4〕04000018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王友君(身份证号码:511304198105******)于2024年4月24日在沙湾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内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4月2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胸壁挫伤;2.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受伤部位是胸部。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