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结论已经作出,因单位拒绝签收等,均未能将相关鉴定结论送达,现予公告送达(见附件)。
如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复查,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相关鉴定结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附件: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张淑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启明城市环境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孔志勇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河南协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朱正清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
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莫昌麟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惠州市忠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5.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红波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陕西智福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
6.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唐利兵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湖北鑫昶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
7.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廖登远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安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1.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张淑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启明城市环境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附件: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孔志勇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河南协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附件:3.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朱正清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深圳市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附件:4.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莫昌麟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惠州市忠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公告.pdf
附件:5.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李红波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送达陕西智福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