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一梅: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特工认决字〔2024〕030000161号),因你本人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匡一梅(身份证号码:612524196502******)于2024年5月5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188号信息学院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5月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胸部挫伤,受伤部位是胸部。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