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达人:谢培琼
身份证号:440822195309******
经查,谢培琼未依法退回谢海清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13785元,因邮寄决定书无人签收,且无法联系谢培琼,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人社(光)养待追决【2024】003号《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如下:
经审查,参保人谢海清,身份证号:440881198507*****
由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与中山市存在重复领取的事实,参保人谢海清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待遇被撤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参保人谢海清存在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谢培琼须退回多领取的谢海清死亡待遇,合计13785元。
现责令你在本决定书送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13785元退还我局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福田支行
账 号:44201503500059111101
附 言:退还谢海清养老保险待遇
你须于上述期限内足额退回相应款项至上述账户,并将相关转账凭证交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光明分局养老保险科,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152号光明社保分局养老科,电话:0755-27405356。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黄金城、杨达焜,联系电话:27409992)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