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70500834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刘民权(身份证号码:430621196801******)于2024年04月13日在润鹏半导体12吋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4月1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拇指近节近端第1掌骨头骨折并肌腱断裂;2、左示指近节骨折并肌腱断裂,受伤部位是左手。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