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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03月03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5〕第050000077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马小苑(身份证号码:342625199102******)于2024年04月04日自述在皇岗路百合南45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2024年04月15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1.左膝外伤 2.颈部外伤,受伤部位是左下肢、颈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