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升润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2月1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50000504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李安杰(身份证号码:371327200209******)于2024年09月24日在中升润丰机电车间举升工位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9月2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上肢损伤 2.左环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环指甲床撕裂伤,受伤部位是左环指。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