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冠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5〕09000002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林婷婷(身份证号445221199409******)于2024年11月04日在光明区公明东环大道不慎摔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小指中节指骨基底撕脱性骨折,受伤部位是右小指。
该职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现予以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