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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耀民《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5 18:19:10

林耀民: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编号:〔2024〕484797号),因你拒绝签收,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林耀民(身份证号码:441621200505******),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骑手,于2024年11月9日送单途中,在南山区枫叶大厦楼下附近,突发疾病,根据2024年11月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诊断为十二指肠溃疡伴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林耀民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如对本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