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4〕050001117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冒长海(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01******)于2024年07月06日在深圳市南山水厂扩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7月0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胸痛(外伤后胸痛) 2.下肢损伤(左小腿) 3.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第7、8、10肋骨腋肋部骨折,左侧第11、12肋骨腋后肋及左侧第12肋骨头骨折) 4.腰骶横突骨折(腰1/2/3左侧横突骨折),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