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知公告

关于食为先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23 16:27:18

  被行政处罚单位:食为先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440300MACRX89P77

  法定代表人:李壁垒

  地址(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南社区春风路3002号

  案由:拒不配合提供材料

  经查,食为先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因该单位已搬离经营地址,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社(市)罚决【2025】C002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稽核(监察)案件调查问询通知书》深人社(罗)监询【2024】D1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深人社(罗)罚告【2025】D1号等有关主要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予以下列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拒不配合提供材料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30200260000002

  (联系人:邓伟军,吴礼莹   联系电话:8812396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