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戈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4月2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90000233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文书红(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09******)于2025年02月19日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新院项目(原光明区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02月1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外踝撕脱骨折,受伤部位是左足。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