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6月0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第050002079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罗江强(男,身份证号:452630199009******),于2024年06月17日在工作场所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6月17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胫腓骨双骨折(右侧,右侧胫骨中下段骨折,腓骨近端骨折)2、闭合性后踝骨折(右侧)3、皮肤软组织损伤(右小腿),受伤部位是右下肢。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